■ “两高”发布《意见》 “特定关系人”首次被写入 |
07年7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,并首次明确“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,共同实施钱款行为的,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。本意见所称‘特定关系人’,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、情妇(夫)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。”[详细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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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“两高”发布《意见》 剑指新类型权钱交易受贿犯罪 |
《意见》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,分别是: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;收受干股问题;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;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、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;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等……[详细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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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《意见》发布后 高官情妇被控受贿的新型反腐意义 |
“贪官+情妇”模式正成为大量腐败官员的通病,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一针见血地指出,“去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,70%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,是由官员的老婆、孩子,甚至情妇收受的。”大量案例显示,很多狡猾的领导干部在“伸手”时,往往采用“迂回术”……[详细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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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文涛拍案:“特定关系人”如何认定 是否存在侵入私生活(视频) |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:有些司法机关,老觉得没有“特定关系”,没有这种“情妇”关系就不好给他定,这种观念很强,可能在实务当中会引导司法人员要拼命地证明他们有“情妇”关系,但是“情妇”关系如何证明,“情妇”关系是很难证明的一种关系,而且证明了也意味着对私生活的一种侵入,所以从法律上是有疑问的。[详细] |